財政部等六部門印發《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據財政部消息,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六部門近日印發《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支持和推動市政基礎設施領域設備更新。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按照功能及特征,分為交通設施、供排水設施、能源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綜合類設施、信息通信設施、其他市政設施。
辦法指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城市需求,結合財政承受能力,堅持綠色環保、節能高效、可持續發展理念,科學配置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形成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債券資金、單位自籌資金等,配置方式包括建設、購置、調劑、接受捐贈等。
辦法強調,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嚴禁為沒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違法違規舉債,不得增加隱性債務。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管護期間產生的有償使用收入,按規定優先用于償還對應項目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資〔2024〕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數據產業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水務)廳(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園林綠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重慶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
為規范和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更好發揮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功能,健全完善國有資產報告制度,支持和推動市政基礎設施領域設備更新,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2024年7月23日